1、当地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入市交易;
2、当地开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入市交易;
3、由当地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者其他成片土地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入市交易; 4、企业改制、破产、兼并等原因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可以入市交易;
5、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入市交易;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入市交易;
7、委托人委托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2、主管部门批件。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权益关系人)对土地入市交易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交易证明),其中在京中央单位需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文件,军队单位需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相关权属证件;
6、 法人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法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地上物情况说明及宗地现状照片若干张);
2)1:500或1:2000地形图(蓝图2份,用铅笔勾画宗地范围)
1、 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
2、 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3、 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
4、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
5、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
6、 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
7、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
8、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9、 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10、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
11、 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
12、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
13、 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14、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