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姜XX根本不认识被害人,只是受人指使组织他人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赵XX在2009年4月7日的供述中讲:“接着郑XX就又给姜XX打了个电话,让他带人过来,…过了一阵,姜XX带着两三个人进了包间,郑XX就对姜XX讲,赵X(赵XX)跟如意(郑XX)都让金水(陈XX)欺负了,你得给他们俩出气,…郑XX就问我,你到底嘛意思吧?我说,给他腿打折了。郑XX也说,把他胳膊腿打折了。姜XX就跟郑XX说,大哥,你别管了,这事交给我了。”由此可见,本案中,是赵XX与被害人陈XX有矛盾,之后赵XX找郑XX帮忙,郑XX指使姜XX带人,按赵XX和郑XX的意思“教训”陈XX。
另外,被告人边X、孙XX、孝XX的供述均证实,他们和姜XX都不认识被害人陈XX,当时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跟在他们的车里,帮助他们指认谁是陈XX。
因此,本案中,姜XX根本不认识被害人陈XX,更谈不上与其有仇怨,只是受郑XX的指使,组织其他被告人去教训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