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指派杨超律师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中被告人姚XX的犯罪主观方面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姚XX与被害人之间系同居关系,没有深仇大恨。其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并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案卷材料中,当被问到“你用刀捅邢XX时,想达到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时,被告人姚XX回答:“当时太气愤,太冲动了,没想那么多”(卷二第92页)。可见,被告人姚XX持刀捅向被害人时,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姚XX的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希望法庭鉴于被告人姚XX系间接故意杀人,故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