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天津市XX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的有关领导有决策和管理上的过错。
依据第十一税务所的所长耿XX和副所长刘XX的询问笔录,该二人均承认是他们作出的延压税款的决定,并且找到内勤组长贾XX谈话,委托贾XX保管55万元的税款。
首先,第十一税务所的所长耿XX和副所长刘XX明知延压税款不符合税法规定,为了完成税务所的税收指标,仍然做出错误决策,致使税务所在给纳税户开具大额发票,收取税款后,没有及时开具完税凭证,造成不能及时完税入库,累计违规延压税款207余万元。
其次,被告人贾XX在税务所只负责内勤工作,不具有管理税款的职责,但所长耿XX和副所长刘XX仍然委托贾XX保管55万元的税款,本身就具有管理上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