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申请磋商与提出质疑可能在发生在以下三个环节,并就各环节磋商与质疑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个环节,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直属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格式文本见公告附件1),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二个环节,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存有争议的,可采取口头磋商形式处理,必要时参照公告第三条处理。
第三个环节,货物放行后。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格式文本见公告附件2),将质疑内容告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海关在审核相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其原归类准确性的,海关可以根据所掌握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参照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公告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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