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关税法核定进口货物之完税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额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十以上时,应依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加征额外关税,但检附关税配额证明书者除外。
2.由旅客携带以及邮包寄递进口,经缮具进口报单者,应依规定课征额外关税。但未缮具进口报单者除外。
1.以国内币值计算之进口价格和本项定义之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小于或等于基准价格之十%者,不得课征额外关税。
2.基准价格和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以下即称为差额)大于基准价格之十%,但小于或等于基准价格之四十%者,应就该差额超过基准价格十%的部分课征三十%之额外关税。
3.差额超过四十%,但小于或等于基准价格之六十%者,应就该差额超过基准价格四十%之部分课征五十%之额外关税,再加上第2目之额外关税。
4.差额超过六十%,但小于或等于基准价格之七十五%者,应就该差额超过基准价格六十%之部分课征七十%的额外关税,再加上第2目与第3目之额外关税。
5.差额超过基准价格之七十五%,应就该差额超过七十五%之部分课征九十%之额外关税,再加上第2目、第3目与第4目之额外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