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积进口量包含持关税配额证明书及未持关税配额证明书之进口者,依运输工具进口日所属年度按报关时间先后累计,累积进口量达基准数量时,即为课征SSG额外关税之起征点。但检附关税配额证明书者,不予加征额外关税。
2.由旅客携带以及邮包寄递进口,经缮具进口报单者,应计入累积进口量,并依规定课征SSG额外关税;未缮具进口报单者,虽不计入累积进口量,但于起征点之后进口者,应依规定课征SSG额外关税。
3.「G1(外货进口)报单」、「D2(保税货物出保税仓进口)报单」及「L2(保税货物出物流中心进口)报单」,应列入进口数量之累计。但该等报单中之三角贸易货物、扣押货物、放弃货物、退运货物及国货待复运出口(海关纳税办法代码分别为90、91、92、94、71)者除外。
4.同一时间报关总量跨越起征点数量时,按个别报单进口数量比例计算免收SSG额外关税之数量;同一批货物数量跨越起征点数量者,按报单申报项次先后计算免收SSG额外关税之数量;超过数量部分,应予课征。
5.累积进口量应由海关随时于网站上揭示,累积进口量达基准数量之九成时,进口货物应俟海关完成相关报单查核、确认报关时间先后顺序及核定应否课征 SSG额外关税后,再据以征税放行;纳税义务人如有先行提货之必要者,得加计SSG额外关税计算应纳关税之数额缴纳保证金,申请验放。
6.进口人申报之税则错误,惟经海关核定之税则号别属实施SSG之项目,应依海关核定之时间为准计入累积进口量,如已达基准数量时,应加征额外关税。
(三)课征额度:进口量超过所订基准数量时,应加征原应课征关税税额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之额外关税。
(四)课征期间:额外关税之课征期间为进口数量达起征点起至该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口货物以运输工具进口日为准。但依关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储保税仓库之进口货物,以其申请出仓进口日为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