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美国、加拿大、欧盟生产小汽车及其底盘适用配额内税率者,分配作业如下:
(一)计算机对于该三个国家及地区设立当年个别累计进口量系统,按下列原则累计:
1.进口报单种类包括G1(外货进口)报单、D2(保税货出仓进口)报单、L2(保税货出物流进口)报单及G2(本地补税案件)报单。
(二)前款当年累计总量应同步于关税总局网站揭示,网页上并叙明下列事项:
2.该国别或地区当年之「一定额度」(当年总配额数量之百分之九十五,小数点以下之数量舍去。)3.达到该一定额度时如何办理通关。
5.该国别或地区当年之总配额数量经分配完毕者,揭示自某月某日起进口者适用配额外税率。
1.进口货物报关时,不论其进口日为何,海关计算机即将申报数量计入累计总量内,该批货物即取得按配额内税率课税之权利。
2.实际核配数量,按实际到货情形办理。遇关员调整报单内容致影响核配数量时,该份报单之核配数量即随之调整,并于累计总量中增减。
3.进口货物申报数量经累计后,累计总量超过一定额度者,计算机即进入「已达一定额度」之作业程序。该批货物按已达一定额度之方式办理。网站揭示「一定额度」到达之时间。
(四)当年累计总量已达「一定额度」(当年总配额数量之百分之九十五)之后,处理方式:
1.计算机应就该国别或地区生产之小汽车及其底盘相关报单资料设一专档集中处理。
2.纳税义务人如有先行提货之必要者,得按配额外税率计算应纳关税之数额缴纳保证金,申请验放,纳税办法填列代码63。
3.关税总局计算机每日打印专文件内已报关、进口日在打印日之二十日前各批货物之通关资料及放行日期清表,按进口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4.清表所列进口货物总数量低于「未使用数量」时,通知各关税局该等货物核列税则第九十八章﹔数量计入累计总量,该等报单资料移出该专档。
(3)同一进口日进口者不足分配时,按个别申报数量之比例核配关税配额,并将结果通知各关税局。
(4)核配以辆为单位,核配数量非为整数时,小数点以下之数量应予舍去。
(6)该专档内之其它报关资料,通知各关税局核列税则第八十七章。
(7)针对该国家或地区生产之小汽车及其底盘,不得再以税则第九十八章报关。
(8)关税总局网站资料应即显现该国家或地区当年小汽车及其底盘先到先配之数量已核配完毕,揭示自某月某日起进口者适用配额外税率。
(五)进口人未自装载货物之运输工具进口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报关时数量已核配完毕者,不得要求适用配额内税率课税。
(一)关员应切实核销业者检具之书面关税配额证明书、确认计算机文件资料之正确无误,农产品部分并应通知该证明书之控管关税局进口组核销海关留底联。
(二)报关时未及检附关税配额证明书者,应申报一般税则号别,俟持凭配额证明书并于计算机文件键入正确证号、项次后,始得改列第九十八章之税则号别,完税放行。
(三)进口人未能实时检具关税配额证明书而能补正者,得申报纳税办法63,暂列一般税则,按配额外税率计算应纳关税之数额缴纳保证金,申请先行验放。于证明书有效期间届满前补办手续者,应俟补正后于计算机文件键入正确证号、项次,并改列第九十八章税则号别;届期未补办者,依关税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没入保证金。
(四)缴纳保证金待补正关税配额证明书者,如有其它待决事项,海关应立即处理。并于进口人补正关税配额证明书时尽速结案。
(六)旅客携带、邮包寄递货物持凭关税配额证明书申请按配额内税率课征关税者,应缮具进口报单并键入计算机文件后,再办理通关。
(七)依税则第九十八章课征关税之货物,海关计算机依下列方式将配额证明书核销数据传输予核配机关(构):
1.农产品部分:
(1)按F0005档案传输格式以PEDI联机,透过通关网络传输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
(2)每日夜间传输当日放行货物之资料及补正关税配额证明书经改列税则第九十八章并以保证金抵缴结案之案件资料。
(4)传输后报单资料如有异动,将异动资料并同当时其它放行案件之核销数据传输。核配机关(构)应自行区辨并据以更正前已接收之核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