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年第75号公告发布了《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修订)和《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新增8种商品;《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新增46种商品。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味精”(税号2103.9010)、“高效减水剂”(税号3824.4010)、“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税号3824.4090)及“精炼铜丝”(税号7408.190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新增了万利兴钟表实业有限公司的三个香港自有品牌手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5号 发布《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内地-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