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