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持有2009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公告规定,获得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9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9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公告还就200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审核、分配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关于200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 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农产品”专题。
关键词:国家 家发 发改 改委 委、 、商 商务 务部 部发 发布 布2 20 00 09 9年 年农 农产 产品 品进 进口 口关 关税 税配 配额 额再 再分 分配 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