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做一名职场女性很难,不仅要承受工作中的压力,用比男性娇弱的身体肩负着跟男性一样甚至更多的工作,还要承担家庭的重任;同男同事一样努力,却要忍受性别歧视所带来的不公一边享受着要为人母的喜悦,一边又因为怕因此丢工作而忧心忡忡……职场女性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多。虽然女性享有某些男性劳动者无法享有的特殊劳动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女职工的权益经常遭到损害,其中,以女性特殊的四期(孕、产、经、哺乳期)权益遭侵害尤为明显。
当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渗入到企业招工和职工就业领域,在各种各样的招聘会上,许多用人单位明确开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条件。很多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同样不能避免被性别歧视的命运。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与新招聘的女员工签劳动合的同时,纷纷要其承诺3年内不谈恋爱、5年内不生小孩等无礼要求。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隐性化,焦点指向了女性的婚恋生育,此类歧视大多出现在私营企业。
已婚未育的女性,很多生育后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运气好的可以回到以前的部门,却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因此,现在很多适婚女白领都面临事业、家庭的两难选择。在海口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潘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最近一直为担心怀孕会失去工作而苦恼。“公司往往以换岗、增加工作量为借口,或是上司对工作吹毛求疵,让怀孕的女员工感到巨大的工作压力最终主动提出辞职。”潘小姐表示,类似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时有发生。
在记者的采访中,企业也有自己的苦水。茹女士在某民企担任人事经理多年,她说,自己是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情感还是会偏颇女性求职者,虽然在招聘中会遇到不少优秀的女性求职者,但其中的已婚未育女性常常被迫放弃。她解释说:“企业最担心的就是女员工工作刚上手就要怀孕生育。《劳动法》对孕妇又有特殊保护,不能随意开除,调岗、调薪。不少企业为了避免麻烦,就索性对这些女性从一开始就采取不录用。”同时,她向记者诉苦道,单位就有一位女员工工作没多久就怀孕了,前前后后各类假期请了快一年。恰巧公司人手紧张,好不容易等到她的假期结束,却收到她的辞职报告。
“母乳喂养好”,这是绝大多数职业妈妈都知道的道理。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向全球倡议:母亲对新生儿最初6个月纯母乳喂养并坚持哺乳24个月以上。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中国婴幼儿喂养战略》也提出了与国际上一致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目标很多人都难以达到,特别是生活节奏较快的职业女性。
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职业妈妈不得不让孩子断奶。在某机关工作的王女士为给孩子哺乳,每天利用1个小时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这让她感到力不从心,同时还因此耽误了工作进度,后来家人只好定时将孩子抱到单位让她哺乳。由于没有专门的哺乳空间,在众目睽睽之下哺乳又让她觉得很难为情。相比之下,在外企工作的陈女士可就没这么幸运了。由于公司地处海口市郊的开发区,路途遥远,光来回就需要1个小时,而且上班期间又不准离岗,尽管奶水很充足,陈女士也只能憋到下班后回家再喂。
记者从海口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有相关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属于硬性规定,多数企业会执行,也有不少企业采取了变通的办法,让女职工早下班1小时,或晚上班1小时。
身为职业女性,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种约束,从而导致职场妈妈在工作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她们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这方面的权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于哺乳假的界定,该律师告诉记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有哺乳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