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张x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没有为其参加生育保险。2008年7月,张x产子,在医院花费5280元。因单位未给她参加生育保险,张x起诉单位,要求为其报销生育所产生的费用。
本案中,张x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予以报销。除外,张x还可以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张x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就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支付相关费用。
生育保险是国家专门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一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保险,通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恢复生育妇女的健康,帮助她们即使不上班工作,也能有钱用,而且单位给报销一定的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目前,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还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可以由医疗保险解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假工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