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一系列的法规制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下称“三期”)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切实落实此项规定,使不少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这种情况,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严重。”在接到不少来信来函的反映后,有感于问题的严重性,这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和16位政协委员一起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呼吁保护女职工合法生育权。
“人们对计划生育有种错觉,认为就是让人少生孩子,其实不然,该生的还是要生。”潘贵玉委员对个别地方设立的“放弃二胎指标奖”提出质疑:“符合政策的,还是要允许生育。但是个别地方认为,要实现更高的人均GDP指标,就要把分母降下来,于是出台了这样的政策。”
会议室外的沙发上,她掰着手指头,将不尊重生育权的现象一一列来: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若干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有的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迫其本人提出辞职;
——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特殊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
——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一些女性“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这些情况,让一些有正常婚姻家庭生活、身心健康甚至是高学历高素质的女性一再推迟生育时间,错过了最佳生育期。有些女性干脆不生孩子。”这位在行政岗位上接触计划生育工作已有20年的政协委员说,“当然,情况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没有量化数据,所以我建议妇联、总工会和计生委3家联合就此进行调查。”
潘贵玉委员说,人口再生产是延续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行为是女性对社会的贡献。而女性在“三期”内的生存质量、身心状态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总体素质。如果迟生育或不生育的女性增加,还会加速社会老龄化,使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也不能满足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人口素质要求,社会竞争力和文化活力都会因此而受到削弱。
“我们在提案中提出了几条建议。”她说,首先是要切实落实相关的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的法律法规,“应该赋予计生系统相应的检查职能,强化政府干预机制。”
她建议,还应适当延长母亲的带薪产假,“在一些高福利国家,母亲的产假一直可以休到孩子上幼儿园。当然,我们不可能那样,但也可以适当延长,这方面应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