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称:我与姜x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x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x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某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某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某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x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x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张x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x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x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x奕辩称:王某在与姜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x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x因不堪王某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x与王某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姜x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我是姜x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x亲属的电话,得知姜x的噩耗。和姜x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x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x进行缅怀,姜x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x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x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某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某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某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某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x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某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死者姜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x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x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x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x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x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x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x跳楼自杀死亡后,姜x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x的姐姐姜某,姜某将姜x的博客打开。
张x奕系姜x的大学同学。得知姜x死亡后,张x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x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x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x和为姜x讨回公道的地方”。张x奕、姜x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x的文章。 张x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x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x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x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x奕根据姜某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x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x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x: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某:姜x的丈夫……”。张x奕将姜x博客中王某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某与姜x的住所地址、王某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x的姐姐姜某亲历的姜x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某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某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某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某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某的真实姓名。王某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某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某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某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x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x的交往过程。王某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x奕与姜x藕断丝连,是影响王某与姜x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x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