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的28岁姑娘林丽(化名)近两个月来得了一种“怪病”:每当她点击网站上的图片时,总是不由自主的开始心跳加快、额头渗出冷汗、手不停的颤抖。两个月前,她在一家网站的论坛上偶然地发现了一幅用手机偷拍的女性胸部照片,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照片中被偷拍的女孩竟是她自己!
“照片上的人确实是我”,她用几乎只有她自己才能听到的声音说。虽然与记者见面的地点是在室内,然而林丽仍旧戴了一顶宽檐白帽,在确认四周没人注意后她才取下了帽子。她苦笑着对记者说,自从“那件事情”发生后,不管天气如何她外出时都要戴帽子,怕被人认出来。林丽的五官姣好,但脸色苍白,淡淡的黑眼圈使她看起来略显憔悴。在和记者交谈的一小时里,林丽不住举头四处张望。
林丽是深圳一家外资软件公司的销售工程师,由于工作的缘故,电脑和上网成了她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今年5月初的一天,她和往常一样上午九时到了办公室,之后她便打开了电脑。
处理完一份合同后,林丽习惯地登陆了一个平常她经常上的论坛,这个论坛以图片为主,经常有一些网友将自己在生活中拍摄的照片“贴”在这个论坛上,林丽说喜欢这个论坛的原因就是觉得这里的图片来自生活,“真实”。林丽公司里的许多同事也都喜欢上这个论坛。
林丽很快被一篇题为“手机拍摄深圳街头靓女真实图”的帖子吸引住了。她点开了这篇帖子,接下来所看到的让林丽终生难忘:“这幅图片打开的速度非常快,我最先看到的是一个女性的胸部,是从上往下拍的,内衣和部分胸部看的很清楚,我心里骂着无聊,当我看到这个女孩子的脸部时我惊呆了——那个女孩竟然是我!”林丽下意识地快速将网页关掉,惊魂未定的她四处看了看,见同事们大都在忙自己手头的工作,并没有人注意她,她又“做贼”似地打开了那篇帖子,经过仔细辨识她确认那个女孩就是自己,而且照片上的场景就是三天前她所逛的深圳东门商业区。
林丽发现这幅图片上网不到半天的时间里,点击率已经超过了200次,一想到这里面很可能有自己的朋友或公司里的同事,林丽就不寒而栗。
直到后来林丽的男朋友通过层层关系联系上了那个论坛的版主,才将这幅“惹事”的图片删除。但林丽从此留下了“后遗症”——一见到有人拿着手机对着她,她就神经质地快速躲开,哪怕是别人在发短信息!
记者按照林丽提供的网址找到了那个论坛,发现这里的生活图片确实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手机偷拍的图片,有些帖子甚至以“手机投拍美女隐私”的标题来吸引网友点击,这些图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等隐秘部位的大特写。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公交车内、地铁里等场所拍摄完成,而拍摄角度大多选择背后或低角度。虽然照片不是很清晰,但由于距离较近所以女性的隐私部位一览无余。
对这些画面,另一位女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丽也非常厌恶。王丽之前是辽宁大学法律系的教授,九三学社成员,同时还是深圳市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今年三月的深圳市两会期间,王丽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
王丽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个女性,她特别能体会林丽在此事中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现在经常有人假装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样子,乘机用照相手机在更衣室或游泳区等场所偷拍女性的‘隐私部位’,之后发送到网站传播,这严重侵害了女性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有人更是置他人尊严和法律不顾,把偷拍来的女性照片用于非法的商业目的。比如,用照相手机拍摄女性照片,然后在电脑上经过技术处理,制作成裸体图像,卖给黄色音像制品公司谋取不义之财。”
王丽提出那份议案,希望深圳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这份提案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6月29日王丽收到了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这份答复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利用手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是一种新的侵权手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是对于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深圳市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后,待条件成熟时将立法明确。另外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在自己场所内使用照相手机。
在这份答复中,深圳市法制办特别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对深圳市法制办的“顾虑”,当初提交议案的王丽很明白:“公权利不得干预私权利,这是法理上的规定。”
“现在如果接到手机偷拍报警,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让偷拍者将照片删除,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处罚,”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法制科郭立峰科长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说白了就是无法可依。用照相手机进行偷拍还是一种”新事物“,目前深圳市警方还没有接到过这种案件。”
但是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也给王丽等代表就议案进行了口头答复:深圳市公安局已建议公安部将偷拍列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列入正在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草案)》。之前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曾经就此提案专门组织王丽等代表进行过座谈。
采访中,林丽曾反问了记者一句话:“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我能打赢官司吗?”记者把这个问题交给了王丽,这位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副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任教于辽宁大学法律系。
王丽说,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套用现行法律审理手机偷拍案件难度较大,”王丽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取证上。”
难点一,如何确定受害者。偷拍者拍摄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女性的“敏感部位”,照片上被偷拍者的脸部多数只露出1/4,这样受害者很难证明是自己,除非能还原现场;
难点二,受害者无力举证。利用照相手机偷拍,然后将偷拍的照片通过电脑上传到网络,这是典型的“高科技手段”。如何查到偷拍者是受害者面临的最大难题,依靠受害者个人的能力而没有任何技侦手段,想在没有边界的网络世界中揪出“元凶”难比登天。另外,此类案件属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受害者身上。
王丽认为如果网站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删除偷拍的照片,则应承担附带的责任,“如果说找不出来谁发的,找网站就行,网站应该对管理不严造成的恶果承担责任。”就像著作权一样,出版部门和抄袭者是负连带责任的。
由于香港并无“偷拍”这一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都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者社会服务令。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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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