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的几起性骚扰官司都引起了全社会的热烈关注,其中武汉教师性骚扰案成为我国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件。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目前仍在艰难的进行过程当中。一时间,性骚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性骚扰是文明社会中的怪现象,也是一个颇具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性骚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呈现出日渐升温的发展态势。
毫无疑问,性骚扰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另一方面,在骚扰发生后,真正敢于向有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控告的受害人却寥寥无几。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被人骚扰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丑事,而且大多被骚扰者与骚扰者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一旦控告,很有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所以在遭受性骚扰后,敢怒而不敢言。即使起诉,被骚扰者也面临举证的困难,从发生的地点来看,较多地发生于办公室、车间、医院诊断室、公交车等空间范围内,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突然实施,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而且通常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的性骚扰。由于性骚扰案件这些独特的特点,从而加大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而且,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调控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性骚扰有所关联的法律法规明显地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这就使得对性骚扰行为的惩治尚无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目前,由10多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已着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其中包括性骚扰方面。要依法惩治性骚扰,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立法方面给性骚扰的概念做一个界定,把有关条款进一步细化,使之便于操作、便于取证;二是被骚扰者必须自己学会掌握科学合理的取证手段来提取证明性骚扰的有力证据。
对性骚扰法律概念的界定是展开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而且对于同一种行为,不同性格、不同思想观念的女性的反映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西方人认为很平常的接吻、抚摸,有人认为是关系融洽的表现,有人却认为是性骚扰。因此,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笔者认为,所谓性骚扰就是一方作出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行为使另一方感到不快或自觉受到了伤害,判断性骚扰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受害者的感受。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难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遇到的一个普遍难题。一般说来,被骚扰者在性骚扰案件进行取证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破除顾虑,敢于反抗。如果受害者不对骚扰者的行为表示出不满或者是反抗的话,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并容易给骚扰者以狡辩的理由。受害者的明确反抗不仅是抗击骚扰者不轨行为的一种手段,本身也构成了表明性骚扰已经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尤其是针对公共场合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及时、明确、公开的反抗是提请他人注意,共同见证性骚扰事情的有效方法。第二,及时、主动取证。及时取证既能够防止重要证据的灭失,同时也有助于保存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应当在证人或当事人记忆清楚、鲜活的时候及时加以固定。第三,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多种手段取证。性骚扰具有多种形式,既包括言语和动作,也包括发送黄色手机短信和色情电子邮件,以及故意给受害人看淫秽书籍或色情音像物品等等。这些不同形式的性骚扰通常会留下不同种类的证据,因此被骚扰人也应当分别采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取证。对于书证和物证应当尽量保存原物,对于手机信息和电子邮件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保留。不过最为常见,同时也是最难以取证的就是以言语或动作实施的性骚扰。对于此类性骚扰,除了应当以公开、及时的反抗来获取必要的见证人之外,被骚扰者还可以通过使用各种秘密、保真的录音、录像设备来录制骚扰者的言行。
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法律将为性骚扰的受害者驱散笼罩在他们心头的阴影,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将鼓足勇气,大胆地走上法庭,向性骚扰“宣战”,对性骚扰大声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