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散步时、在排队等候时、抑或在餐厅用餐时,我们都有可能被二手烟侵袭,这有时让人觉得无处可藏。可喜的是,在我国已经开始尝试用立法来规范吸烟者的行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人们的健康。
卫生部副部长、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黄洁夫日前表示,2011年,我国公共场所将实现全面禁烟,为此,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对禁烟进行立法。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和教育科科长唐莉颇为无奈地说,根据1995年9月22日开始实施的《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定规定》,可以对违规吸烟的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但据她所知,从1995年9月22日开始,这14年来,南宁市还没有一个市民因为违规吸烟被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禁烟规定成了“纸老虎”,问题的根源在于权责主体不清。谁是禁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广州市为例,规定爱卫会为禁烟的主管部门,但该部门没有执法队伍,因而由爱卫会委托城管局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处罚。但城管局提出,爱卫会不具备委托处罚的主体资格,而且,城管局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政府的决定,而不能受某一个机构的委托。像这样,没有执法的主体,“谁来管”的问题都解决不了,“管得怎样”便无从谈起。只有在职责划清后,“预惩制”与“问责制”跟进后,禁烟才可能从法规上落到实处。
另据了解,禁烟法规执行问题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广州等城市正在准备模仿香港的做法,规定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管。
有法规、有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是一种进步,但只有强有力地去执行,法规的制定才有意义,才能够维护公共场所空气的洁净和人们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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