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实施细则还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发包方采取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规定要求,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规定指出,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为了规范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专线,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提问内容: 点击这里输入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律师回复也会越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