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名人代言引发的虚假宣传问题,几年前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前不久,著名演员侯耀华代言的10则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广告的热议。
近来,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名人代言广告有虚假的问题。消协人员在调查这些广告后发现,一些名人在广告代言中,做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有些名人代言的广告,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备案,擅自在媒体上发布;一些名人代言的药品广告、医疗服务或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接收了其代言的服务,往往花费巨大,却得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效果。这些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公众对名人产生了不信任感。针对这一现象,天津市消协秘书长高吉胜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现代社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重金聘请名人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广告代言,已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然而,一些名人在广告中不尊重事实,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传各种代言产品功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广告法》中未对名人广告代言作出具体规范,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等作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可喜的是,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就食品广告的虚假代言作出约束。《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现虚假,消费者可以依据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名人代言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本身无可厚非。但同时应该明确,代言行为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风险性,名人既然从代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向公众传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这种风险予以体现,使得虚假广告代言游离于法律约束之外。为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广告代言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这是社会公众的期待,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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