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记者从业主提供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看到,“东城海岸防空地下室”工程已于2008年12月24日通过了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验收。以上这两份文件均表明上述车库的负三层为合格的人防工程。
开发商又为何将人防工程当车库出售?对此,记者采访了括苍公司尚总经理。当记者询问目前已销售多少车位时,对方称,销售多少没有必要告诉记者,人防工程是由括苍公司投资建设的,因此使用权是归投资方的,投资方有权出售使用权。
国家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有什么规定?开发商是否拥有使用权或进行出售?记者就此采访了连云港市人防办和江苏省人防办有关负责人。
连云港市人防办工程处杨主任向记者表示,《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性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该市人防办监察处李处长告诉记者,括苍公司并未向人防办申请使用权,也未办理使用证,目前,他们已经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纠正违规出售防空地下室行为的通知》。
近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防办工程处,该处朱处长向记者解释说,在法定意义内按比例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当地人防办。人防工程不得出售是指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目前,有不少开发商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跟房屋年限一样(70年)出售,这种情况属于变相出售,同样是不允许的。
针对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当车库销售,业主该如何维权的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律师界、消费者组织的有关人士。
长期研究产权问题的南京理工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所长朱宪辰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按比例建设人防工程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的部分不能属于开发商的投资。在人防工程具体使用操作的过程中,人防办将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交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权利出售使用权。一般来说,人防办都是将使用的责任和义务交给某一个法定实体组织或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由他们向人防办办理使用证、交使用费。而对外出租的受益主体应该是属于业主,租金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电人工和小区维修基金。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认为,开发商违规销售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违法收受车位款项,可以认定其与购房者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定效力。
连云港市连云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家茂表示,开发商在明知车位属人防工程的情况下,仍将车位对外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要素,业主可依法要求加倍赔偿。他同时提醒业主,在购买地下车位时,首先要问清楚是否拥有产权证,对于“地下车库重复卖”、“人防工程偷着卖”、“改造车位黑着卖”等陷阱,业主要擦亮眼睛,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