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双方的仲裁申请,依照《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暂行规则》组成仲裁庭不开庭书面审理后,随即作出(2010)台仲消裁字第1号、第2号《裁决书》,依法确认了双方的履约义务及所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沸沸扬扬了半年之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群体投诉案,终于双方握手言和、得到圆满解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