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旅行社业是先收费后服务的行业,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群体性等特点,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较大,为此我国专门实行旅行社许可制度,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多项制度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如果允许导游直接与旅游团队或者旅游者进行交易,那么每个导游就可能成为一家旅行社,自由接待旅游者,旅游市场也将因无序竞争陷人更加混乱的境地;
一旦发生导游卷款私逃或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由于没有旅行社所特有的权益保障制度,导游作为个人是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旅游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详细】
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