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1987年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了导游执业资格认可的条件和程序,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导游证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构建了我国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
一是导游职业直接提供公众服务,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技能。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是“体力”加“智力”高度结合的职业,是文化传播者和地方乃至国家形象宣传大使,是需要掌握语言、历史地理文化、心理学和美学、社会经济、政策法规、旅游常识等知识的杂家,需要具备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导游服务需要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旅游者在旅途中,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导游如何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关乎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舒适度。
三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需要。导游执业时,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旅行社很难有效控制,对导游没有足够的责任要求和制度约束,将给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单靠事后监管或旅行社民事赔偿,难以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此类危害事件的发生,实行执业许可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