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本条是关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其他项目收费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我国景区数量大量增加。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旅游景区20976家,其中A级景区5573家,门票收入达到1149.94亿元。有的地方认识到景区降低或者免收门票的综合经济效益,如西湖景区免费开放后,带动了杭州市旅游业和城市的整体发展;也认识到景区降低或者免收门票的综合社会效益,可以让更多旅游者进入景区游览、娱乐、学习、接受教育,共享国家发展的成就,惠及人民群众。有关部门为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实现游览参观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多次印发通知予以规范。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所、国家文物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提出了要求。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30多亿元,全国1804个公共博物馆分三批实现了向社会免费开放。但是,近两年又是一个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点,特别是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没有体现公益性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景区门票涨价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本法就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益性景区的门票和其他项目的收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依托的资源具有较强的观光、游览价值,其核心、主要吸引力来自公共资源,应体现价格的公益性。
(一)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严格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是基本原则和要求。客观上说,“门票经济”在中国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起步阶段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收取门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控制景区流量、保护资源环境起到过一定程度的作用。但这种模式应当是阶段性的,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发展方式的转变,旅游活动日益成为人民大众普遍需求甚至有些活动成为基本需求的阶段,“门票经济”已经不符合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建立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需要对这种模式作出适当调整,严格控制景区的门票等价格的不断上涨。
(二)在定价机制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