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