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上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赔偿。我委受理投诉以后,非常重视,指定专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于7月份终止调解。之后我委决定支持消费者高晓霞提起诉讼,为消费者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寻找证人,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支持下,消费者高晓霞于2009年10月26日,经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获赔偿款99566.6元。
为督促企业在个案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彻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又对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建议函,建议该公司公司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应认真深入、有针对性地对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对行车途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查找,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公司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有效地防范行车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加强司乘人员素质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司乘人员的言行举止至关公司的形象,公交服务又是温州城市的窗口形象之一。因此,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树立敬业爱岗、勇担责任的意识,培养安全文明行车、热心真情服务的工作态度,努力提升我市公交的整体形象。
三是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倡导和谐公交。公司应充分利用公交站点、公交车体等硬件设施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交通、文明行乘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学会安全乘车常识,养成良好的乘坐习惯,树立个人文明形象,共创我市和谐有序的公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