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1日,宜宾县柏溪镇尹某等59户购房户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宜宾某房地产开发商立即为各业主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
宜宾县消委会受理后,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开发商先后与投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04年10月30日前为购房户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由于开发商未按期为投诉人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所以投诉人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宜宾县消委会于2006年7月7日召集投诉人代表(经投诉人委托)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开发商讲明厉害关系,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投诉人在2006年7月30日前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给购房户。调解结束后,宜宾县消委会还积极与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并得到了支持,做好善后工作,敦促开发商履行协议,目前开发商已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全部分发到了购房户手中,投诉人非常满意。
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接成都市民杨先生投诉称,2006年5月13日,杨先生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从四川某拍卖公司拍得住房一套,但在交清购房款后,杨先生对收取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提出质疑,对方因此拒绝将钥匙交给杨先生。杨先生遂将对方投诉至省消委会投诉部。
投诉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成都市物价局(2005)12号文件规定,“水、电、气等房屋基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再在销售价格之外再向消费者收取”的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几次调解,最终委托拍卖方免收杨先生的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并对其余的59户业主全部免去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2006年7月12日,德昌县消费者委员会收到省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发来的“关于德昌县大湾乡马米村烟农方某投诉某农资公司的申诉、举报受理记录”。同日12户烟农向县消委递交了投诉书。12户烟农反映,2006年1月至3月期间,他们先后在德昌县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名称为某化工厂生产的通达牌磷酸二氢钾(铵)的肥料,用于烤烟的追肥。烟农将该肥料施于烤烟上,约一个星期后,却发现被施了该肥料的烤烟全部出现烟叶卷叶、萎缩的症状。烟农发现烤烟出现如此情况后,共同找到销售商对肥料质量予以说明,未得到经销商的认可。12户烟农将所存留的磷酸二氢钾(铵)样品送交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川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经检验后认定为劣质产品。于是,12户烟农要求某农资公司及生产厂家赔偿他们今年种植的171亩烤烟,合计损失82万余元。
德昌县消费者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依法受理这起涉农消费纠纷的群体投诉案件,经过现场调查,及时送检,咨询专家,查阅资料,多次召开沟通联系会,组织两次正式调解,历时40多天,终使投诉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书。8月20日,该农资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及时将补偿款119700元兑付到烟农手中。
凉山州一退休干部张某因心脏病于1998年10月9日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植入一台由陕西某医学仪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德国产PIKOS01型心脏起搏器,产品附有起搏器质量担保卡,张某按照其说明每年到医院随访。2005年4月,张某突然身体不适入攀枝花市中心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心脏起搏器电池耗尽,只好重新植入一台新的起搏器,花费近4万元人民币。消费者认为起搏器在保质期内电池耗尽是产品的原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06年3月27日到省消委会投诉,经过省消委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由陕西某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张某2万元人民币。
2006年7月30日,泸州市泸县消协兆雅分会接太伏镇五里村的农户投诉称:2006年部分杂交水稻品种结实率低,造成部分农田减产。县消协分会与泸县种子站等相关人员立即赶到该镇五里村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由于该品种在2004年栽种过,反映比较好,因此2006年扩大种植面积达27408亩,由于出现杂株率偏高,结实率低,所以大部分农民认为品种不是“特优63号”, 而是假冒种子。8月2日,泸县消协兆雅分会会同种子站以及种子公司等人员,再次来到田间取样,证实“特优63号”种子确实结实率低,杂株率偏高,杂株率达8%,按规定种子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除种子纯度不够外,又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因而造成水稻空开花,不结实,秕壳多,出现大面积减产的情况。
后经各方调解达成协议:因种子纯度不够,种子公司按一亩赔偿450斤黄谷的国家收购价格72元/100斤折算,合计324元/亩,赔偿受损农户68040元,为农户挽回了损失。
2006年2月,乐山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其经营场所、设施转让给乐山某百货有限公司,4月该公司在原“某购物广场” 重新装修开业,期盼已久的持有原“某购物卡”的消费者前去凭卡消费使用时受阻,并发生争执,遂派代表30余人到乐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牛耳桥工作站投诉,工作站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持有“某购物卡”的消费者达300余人,涉及金额11.6万余元,每张卡金额300--1000元不等,凡持卡人刷卡购物都是商场的会员,商品实行优惠打折。消委会按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阐明了企业发生变更,应当由其继续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依据。经消委会耐心调解,该公司承诺原某购物卡可以在本公司购物继续使用,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6年3月中旬,德阳广汉市消费者王某等七人与该市某旅行社签订丽江、泸沽湖双飞四日游的旅游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游完规定的景点和供应免费的早餐,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回来后,消费者王某等七人联名向广汉市消委会投诉。,广汉市消委会经调查认为该旅行社有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针对实际情况广汉市消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赔偿消费者费用总计人民币12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消委会同时建议该旅行社应加强合同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自贡市消委经过调查,该企业内部资料显示有高血压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人不能用此产品,而消费者正有此病。消委工作人员获知这些情况后,立即向工商部门反映,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该企业在销售产品前,未向消费者介绍这些注意事项,在宣传方面有过度的现象,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货,并经双方同意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经营者不履行协议,也无法联系。市消委的同志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前往登记大厅查询该公司登记材料,才找到公司方联系方式,经过多次交涉,经营者终于答应履行协议。8月8日,成都公司的经理亲自将5800元现金送到了消费者手里。至此,一个拖了三年的消费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内江市消委会碑木分会于2006年4月29日接郭北分会转来投诉,郭北镇消费者谢某投诉称:2005年底,他以2080元的价格在某电讯机具修理部购买了一台CECTQ2000型手机,今年4月2日起该手机持续出现不能开机,时常断电,开机反应慢等故障,且一直不能维修好。谢某多次找到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机,但经营者拒不答应,且态度恶劣,消费者便投诉至消委会。了解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消法》和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并严正指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协商时应持礼貌的态度,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机款2080元,消费者退还所购手机,消费者谢某对该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感激地说:“你们真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者呀!”
引用法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