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刚刚公布的2004年上半年受理投诉情况显示,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成为新热点,比去年同期增加46.77%。
据统计,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401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1.79%;已解决33805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68亿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的5628件,加倍赔偿金额1278万元。
在今年上半年的消费投诉中,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成为了新的消费投诉焦点。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待有关人格尊严的消费投诉1384件,比2003年同期的943件增加了46.77%,占投诉总数的0.39%,而去年同期只占0.09%。据中消协有关专家分析,这反映出了广大消费者开始关注服务领域的质量。
针对新的投诉焦点,记者昨天采访了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王前虎。王主任告诉记者,有关人格尊严的消费投诉近年来明显成上升趋势,其主要包括:消费者在超市被搜身;购物时受到商家侮辱;住宿时遭饭店、宾馆逐客等。而面对此类投诉,消协往往是出面对商家与消费者矛盾进行调解,并劝说侵权方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根据消费者所受到的人格侵害情况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每年北京市消协都会接到因遭到保安人员殴打、搜身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数十起。邱律师认为,作为消费者,应该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条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消费者可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制晚报·汪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