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热水瓶无缘无故发生爆炸,导致睡梦中的贾先生被热水烫伤。在索赔无望下,贾先生投诉到县消保委。通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日前,贾先生终于获得了赔偿。
9月22日,在玉环务工的贾先生来到一超市,购买了一个热水瓶。9月25日上午8时许,刚上完夜班的贾先生回到家,烧完开水泡了一包方便面充饥后,再把剩余的开水灌到热水瓶里,放在离床不到1米的地上。接着,累极了的贾先生倒头就睡。
这一觉,一直睡到当天下午3时才醒来。但贾先生醒来后,突然发现自己的左手臂、右手手心和手指满是水泡,一时心慌的他马上去医院就医,根本没注意地板上的异状。在医院里,医生说他是烫伤的,但贾先生还很奇怪自己什么时候被烫伤过。直到从医院包扎回来发现新买的热水瓶倒在地上,地上满是碎片和水后,他才知道自己手上的水泡是被热水瓶的开水烫伤的。
于是,贾先生来到购买热水瓶的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拒绝赔偿,认为热水瓶发生爆炸是由于贾先生人为因素造成。在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贾先生来到了县消保委投诉。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仔细查看了破碎后遗留下来的热水瓶外壳。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排除人为因素的可能,但这个热水瓶塑料外壳太软,做工粗糙,根本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内胆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经过一再调解,超市及生产厂家愿意赔偿给贾先生医药费及误工费800元。
随着天气转冷,热水瓶等相关产品的投诉事件有所增多。因此,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热水瓶等相关产品时,不要贪图小便宜,一定要到大商场购买质量有所保证的商品,并注意保留相关购物凭证;在使用上述产品前应认真查看有关说明书,并按操作规程处理。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保留现场,以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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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