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乐清市消保委柳市分会接到投诉,消费者张某称自己8月中旬在柳市育英北路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买来没多久,张某在骑车的时候,电动车突然前叉断裂,导致张某摔伤,身上多处疤痕,于是张某到该车商行进行理论,要求赔偿,该处也承认是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摔伤,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下协商不下,希望消保委帮其调解赔偿问题。
柳市分会工作人员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工作人员特别指出:电动车质量问题,这个危机到消费者的生命问题,这次只是导致消费者摔伤,要是再严重点的话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被诉方理因要给投诉人做出合理的赔偿。
经柳市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协商同意,被诉方给投诉人做出了以下的赔偿:把购买电动车的钱退还给张某计人民币2000元,赔偿张某医药费和补助费计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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