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者承认是因其店内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忘记将此手机进行返厂修理,故耽误了该手机的返厂时间,但又说明在发现失误后采用了“绿色通道”进行加急处理,进行了过失弥补,不具有赔偿责任。但与其所言矛盾的是,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一直不能出具手机已返厂修理,无法及时归还到消费者手中的证据,并坚持是因货运渠道堵塞,厂家原因而使手机不能按时拿回,商家不负担责任,态度十分强硬。最后于7月21日,消费者才拿到了送去修理了40余天的手机,但因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手机在厂方修理耽搁时间的证据,同时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也将国家法律进行悉心的宣传,最后当事双方于消费者拿到手机当天达成一致协议,按照《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经营者同意将该手机的三包期限延长因其过失而耽误的两个月,并由补偿消费者的一些手机原装配件进行补偿作一次了结。
当前市场上的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但使用后因配件原因损坏而需要返厂修理的更是不占少数,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的时候,每一位商家相信都是笑脸相待,并且及时满足消费者当时需求,但又有多少商家在消费者返回修理商品的时候还是保持购买时的微笑?商界有句老话“顾客就是上帝”,但是否每一名商家在顾客需要帮助的时候还依然可以保持对上帝的尊重?同时该案例也告诉我们,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更应该懂得拾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要及时将自己的无助传递到12315,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消费更加有保障,也能够更加有力的规范更多经营者的行为,使得更多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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