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节期间,富顺县消费者彭女士在我县的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自然美”祛斑霜,用了五、六天后,脸上出现红肿现象,找到商家。商家老板叫她停用几天后观察。几天后红肿现象仍然没有消退,于是消费者于3月12日又找到店老板,店老板也非常重视,立即带她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诊断为由化妆品引起的过敏性皮炎,店老板积极配合给她医治,到了5月10日,消费者神情沮丧,精神抑郁的到富顺县消委办投诉,她不想再治疗了,要求商家给予赔偿。消委办立即通知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由经营者先行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2700元。双方表示接受,消费者在收到赔偿款时深有体会的说:你们不收一分钱,就这样快的解决了我的问题,我太感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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