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孩童跟随妈妈到城区某超市购物,在乘坐自动扶梯上楼时脚趾被电梯夹伤。近日,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超市方赔偿消费者7400元,双方和解。
去年10月19日,玉环县消保委接到一位卓先生来电投诉,称3岁孙子和媳妇于9月26日去城区一家超市购物时,小孩脚趾被夹伤。虽马上带孩子到医院就诊,但由于伤情严重,先后转到温岭骨伤科医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最后,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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