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处理结果也很圆满。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此案中做到了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该案中的“辞职书”被认定为无效是符合关于法律行为合法性和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条件原理的。郭×的辞职报告,只有郭×本人签字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对郭×产生约束力,才能成为引起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辞职书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该案中的辞职书因无本人签名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能作为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同时,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抓住了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心理,即郭×喜爱司机工作,愿意在该服装厂服务;该服装厂在暂时困难解决后,仍很需要司机,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双方合作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