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1994年3月1日,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聘请了闫某等六人为饮食部厨师,每人缴纳风险金2000元,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4年3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止,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闫某等六人的工资级别为四级一档,月标准工资500元,每月递增50元至月标准工资达到1000元为止。到1994年12月1日,六名职工每人每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中还规定:"单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按乙方(同某等人)当月标准工资额的两倍乘以合同未满月数”计算,支付违约金。1994年12月5日,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将六名职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按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又不发给六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根据中外合资某大酒店辞退六名职工的理由进行调查,该大酒店在辞退同某等六人前,即1994年9月至11月经营额分别为207648元、190627元、258119元,经营情况比较正常。因此,六名职工对以经营滑坡为由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服。
中外合资某大酒店以经营滑坡为由,辞退六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单方违约行为,应认定辞退无效,予以撤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办法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协商违约赔偿办法视为有效,应赔偿申诉人未上班期间的损失,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使申诉人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