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小是县里一家银行的女柜员,中专毕业后她便在这家银行工作,到今年已经四年了。近几年办公自动化日益兴起,刘小小所在的银行也安装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紧接着,银行便安排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刘小小前不久生下一对双胞胎,刚休完产假。现在又忙着工作,又要带两个孩子,刘小小哪来得及消化培训内容。因此,所有培训内容都结束后,刘小小仍是一头雾水,怎么操作怎么不会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后,刘小小的工作效率非常低。顾客排队排久了,个个怨声载道。单位随即针对刘小小专门安排了一个培训。结果刘小小还是吃不消,让领导都跟着着急。有一次,刘小小输入错误,差点造成上万的损失。一周后,单位收到全县有关减员增效的通知,银行经研究,决定辞退刘小小。刘小小不同意,她觉得自己都在这儿待了四年了,不能说走就走,再说了,带两个孩子,怎么找工作啊。为此,刘小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撤销银行辞退她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银行辞退刘小小缺乏法律依据,裁决撤销银行要求与刘小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案中刘小小经两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劳动法》第26条第2项所规定的情况。但是由于刘小小刚休完产假,处于哺乳期(12个月),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劳动法》有专门规定,即《劳动法》第29条。根据该条第3项,刘小小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新的《劳动合同法》也重申了这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
引用法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