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原是某科技公司职工,2005年11月,该公司书面通知小梅终止劳动合同。但小梅经医院检查已怀孕,随即向单位递交了医院的检查证明书,要求享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该公司同意了小梅的要求,并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其哺乳期满。小梅的哺乳期满后,该公司给她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书,与她终止了劳动合同。
小梅说,科技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得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但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单位应支付自己1个月工资的赔偿。
科技公司认为,小梅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因她怀孕而将她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至哺乳期满,小梅哺乳期满后单位与她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再次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大地律师事务所毋战斗律师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提前30日知晓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续订的知情权。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梅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其正处于怀孕期,单位告知其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至哺乳期满。上述事实说明,科技公司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小梅哺乳期满的做法,只是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而未改变其做出的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因此,劳动合同顺延届满,该公司根据原终止合同意向通知书,直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未剥夺其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