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虹是县制药厂化验科的化验员,她于2000年到药厂工作,与单位签了8年的劳动合同。张X虹在医学院读书时,其专业水平受到老师的普遍好评。后来在附属医院实习期间,其实际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医生们的首肯。毕业后她被推荐到该县制药厂工作,她一直认真努力,表现十分积极。今年2月,她体检时发现已怀孕,是一对双胞胎。随着怀孕天数的增多,张X虹妊娠反应非常厉害,经常恶心头晕。为此张X虹不得不经常请假,早上迟到也偶有发生。化验工作对精确度要求高,张X虹虽然专业素质过关,但还是顶不住身体的反应,在几次化验中都出了偏差。后来医院领导和张X虹谈话,想调动她的工作岗位,但张X虹认为自己可以完成化验工作就没有同意。后来张X虹在一次化验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给制药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制药厂领导了解情况后,认为张X虹在这么关键的岗位上,工作时不按操作规程办,虽然其有身孕,但单位已经要求她调岗了,是张X虹自己不同意,如今其工作失误导致了重大损失,故依照《劳动法》规定决定辞退张X虹。张X虹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请求裁决制药厂的决定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X虹在怀孕后未同意制药厂的调岗安排,坚持继续在化验岗位工作,最终由于其自身原因,违反操作规程,给制药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制药厂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整体裁员的。但显然并没有包括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张X虹因自身过错给制药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制药厂是有权解除与张X虹的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可以据之得出相同的结论,不再赘述。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产期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