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认为董女士对营业款失窃行为具有直接责任,要求董女士停职等候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实业公司要求刘某夫妻对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夫妻俩不同意。同年9月5日,公司作出了 《关于对董某、刘某辞退的决定》,并扣发了刘某夫妻俩7月、 8月的工资。
刘某感觉很委屈,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很珍惜这个岗位。他认为,就算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公司也只能对其作出警告等警示处分,不该让他们俩来赔偿损失。况且,他认为公司对单位小卖部失窃也有一定的责任。
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才过了半年,夫妻俩就都“下课”了,刘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同年9月10日,刘某夫妻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认为,公司以其夫妻对小卖部失窃负有直接责任为由将他们辞退,并扣发两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未为刘某缴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08年7月、 8月克扣的工资4400元,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仲裁庭上,公司认为, 2008年8月18日,公司对刘某的工作进行调整,但刘某不服从,并从8月27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公司辞退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称“由于刘某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刘某理应赔偿损失”。
仲裁委庭审后认为,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将职工考勤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刘某虽表示从未见过职工考勤制度,但该合同附件上有申请人签名,因此视为其已知晓该制度。针对实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刘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公司关于刘某2008年8月28日至9月5日期间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
仲裁委还认为,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司根据已告知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