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市某知名公司招聘市场策划人员,要求应聘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李某是一名大专毕业生,当他看到该公司招聘广告中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时,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随后,李某顺利的通过了面试。在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时,李某谎称自己是本科毕业并且取得了学士学位。公司看到李某的工作能力确实很强,就没认真审查,只是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进入公司后,李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牌大学的学位证书。在工作中,由于经验丰富,李某的日常表现很突出,为公司的市场开发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李某在公司工作半年后,公司决定将王军派到国外深造,但在办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李某的学历系伪造。公司以李某欺骗公司使公司受到损失为由,解除了与王军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谎称自己是本科学历,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李某与某知名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的裁定。
洪文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我国《劳动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企业和员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要保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不侵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另外,《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和员工在招聘求职的时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知情权。这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不要为了一时的过关而采取违法行为,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同时,应聘单位也不要一味的只看文凭不看技能,毕竟单位想找的是实用的人才。
1.问:我和工友都是在孙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打工。孙某经常无故拖欠我们的工资,孙某却称自己是个体户,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请问:我们与孙某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该法。你们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回你们的工资。
2.问:我们单位现在人心惶惶的,因为单位的老总及投资人等均发生了变动,我们很担心,怕影响到我们劳动合同的履行,请问公司会因为这些因素而辞退我们吗?
答:你们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公司人事的变动属于很正常的现象,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