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今年1月4日,他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给他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小郑向劳动部门反映,他并未提供储备站点的数据给公司。在为公司进行数据调查时,他已告诉同事,公司泉州区域的数据未统计好,但同事仍随意报送数据给公司,正是这组数据遭到客户的质疑。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裁决,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给小郑。同时,驳回小郑索要加班费的请求。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网络公司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便将小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网络公司坚持认为,被告小郑严重失职,造成了公司经营受到重大损失,将其辞退是依法处理员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小郑则辩解,遭遇公司客户质疑的数据既非他提供,也不是他授意,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网络公司以“编造虚假数据提供给客户”为由辞退被告,证据不足。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应按被告小郑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被告小郑提出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出差加班费”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