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我200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今年2月份因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我就离开了公司。我们公司每年的业绩奖都是在次年的3、4月份发放。近期我听老同事说,今年4月公司发公告说,“公司董事会决定用去年公司利润的5%向全体员工发放2005年工作业绩奖”,4月底公司已向在职员工发放了这笔奖金。我与公司联系要求领取上述奖金,但公司却以我已经离职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待遇为由而拒绝支付,我问有何依据,公司说这是惯例。请问,这种惯例合法吗?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我去年的业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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