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翠受伤后,就近送往云南省永善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于次日送往成都华西医院救治。5月26日,经手术后的张大翠有所好转,继而转回永善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张大翠在三个医院共计住院210天后出院疗养。在治疗期间,峨眉山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了积极的帮助,支付了医药费107343.2元,生活费20005元。张大翠治疗终结后,其本人在家属的挽护下到云南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四种鉴定。即:出院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后期治疗费;伤残等级;假肢种类、价格、使用年限。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分别为:出院后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80日;后期治疗费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处五级、一处八级、最高伤残等级为五级。云南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根据张大翠的残肢状况,安装合金气压膝大脚假肢,价格为每支23880元;该产品每五年更换一次。
这瞬间飞来的横祸,人到中年的女工张大翠落下终身残疾,全家人都处在十分痛苦之中。为了今后的生存,她要维权。今年1月,张大翠委托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孙安学律师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以事故责任人万勇、峨眉山市金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车投保单位峨眉山财保公司为被告,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种费用68万余元。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四份司法鉴定书支撑自己的主张。
今年5月,雷波县法院就张大翠诉讼案,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本案责任人系峨眉山市金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其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在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依法由其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四份司法鉴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情确定。经逐项核算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518666.8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6435.84元,还差392318.6元。据此,判决:峨眉山市金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大翠392318.60元(已扣除该公司先期支付的),此款由峨眉山财保公司赔付。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近日,义务人根据张大翠提供的银行卡号,将39万余元赔偿款打入了女工张大翠的银行卡号上。至此,受害女工张大翠获得了加上前期预付的十余万,共计获得51万余元赔款。( 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