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德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支付的薪酬总额已超过经济特区每月61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少员工是因搬迁而提出辞职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月8日,公司将135名员工诉至南山区中级人民法院。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志德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因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应支付工人工资不足余额部分、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123万元。
市中院合议庭认为,这起劳动纠纷有两个特点,一是公司按时支付了工资,但对最低工资的理解有分歧,将加班费、补助也视作工资组成部分,这与长期欠薪有区别;二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搬迁到沙井有一定关系。如果硬性判决,执行起来可能会对工厂进行拍卖,一来企业可能就此拖垮,二来工人不可能在年内拿到钱。
法院对劳资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解释。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双方都能平心静气看待这个案件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分两次支付工资不足部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后来,135名员工在法庭法官的主持下,现场领取了一期款项45万元。明年3月30日,他们将领到最后一笔款项。记者看到,工人中领到的最大一笔金额超过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