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2009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销售提成。同年6月11日,王女士以施女士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后王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审中,王女士、施女士均认可王女士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证实王女士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240.6元。王女士加班时间总计20小时,未休年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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