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但法院判决驳回了江菲的诉讼请求。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班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