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单位还跟连同吴先生在内的十几名职工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意向书上写明了“工资、岗位待定”等内容。单位人事负责人告诉吴先生等人,这份《意向书》就等同于合同,等他们休完一个月的存休后,单位一定明确是否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到时候不能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每干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没提前通知再补一个月的标准,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尽管得到了休假的权利,但是关系到去和留的问题,饭碗能不能保得住,都是未知数,这个假即使休了,也难踏实。这个模棱两可的处理方案,让吴先生和其他十几名同事感到心里“很没底”。于是不约而同地拨打本报的维权热线咨询此事。
在采访中,吴先生向记者透露,单位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策略”,很可能是单位担心在即将发生的变革后,拿不到经营权。吴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热力公司,是本地区最后一个燃煤锅炉,根据本市的要求,很快就要进行相关改造,改为燃气。工人们都私底下传言,改造后公司如果拿不到经营权,到时候再选择不续签合同,这样就不会产生签了一批合同后却不能履约,需要赔偿职工的尴尬局面。
虽然单位由于可能遭遇变故,想出了这么一个让职工签《意向书》的方法,吴先生却有自己的想法。当初单位不跟他续签合同的时候,他就萌生了不在单位继续干的念头。至于单位要求休存休,吴先生觉得,之前的存休都是周六周日加班存下来的,如果这部分存休能够按照双休日加班给结算成加班工资的话,那对自己来说肯定是最合适的。于是吴先生跟单位提出了这个要求,但是遭到了单位人事部门的拒绝。
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的张灿辉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单位跟职工签订的《意向书》,只要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就可以认为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单位提出的补偿方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至于存休的问题,单位应该依据根据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来执行。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在存休期内没有安排员工休息的话,应支付职工加班费。既然吴先生的单位已经安排了员工轮休,员工因为在此期间要离职而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是不合理的。(午报记者班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