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3月20日。那天早上,她来到公司后,像往常一样直接上二楼搞卫生,大约半个小时后才从二楼来到一楼,此时刚好公司老板吴女士来到公司。
“那台白色的华硕笔记本哪去呢?”吴女士问了张小姐。
“电脑你没带回家吗?”张小姐说平日吴女士也有把手提电脑带回家的习惯,刚才上楼时,她也没注意一楼的办公桌上放有笔记本电脑。
随即两人意识到,笔记本电脑可能失窃。两人随即拨打了110报案。
说笔记本电脑是花6000多元买的,按照现在的折旧价,要求张小姐先赔偿公司4000元的损失再来结清工资。
据了解,张小姐自去年12月初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头两个月按每月800元工资结算,今年2月开始,公司承诺支付她每月1200元工资,至今张小姐还有2500元工资未结算。
“我只是打工的,丢失电脑不该由我负责。”张小姐对此感到非常委屈。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认为,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电脑失窃,员工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一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此情形应有明确的规定,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二是此次失窃即使认定是因为张小姐工作上重大失误造成的。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无权扣除张小姐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