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他来公司时,曾得到口头承诺:工作满一年将会加薪。现在他干满了一年,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时,公司却表示,合同里没有这一项,不予加薪。
李先生有被骗之感,萌生了跳槽的想法。但想想就这样走了,“太便宜公司了”,于是,他离开公司时,悄悄带走了一些业务资料。
没想到,公司很快把他告到劳动仲裁机构,要他承担法律责任。
李先生说:“你不仁我才不义,你违约在先,我带走一点资料算是正当防卫。”
律师点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黄江明律师: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报酬、职务升迁、岗位调动等方面的处理不公平产生报复心理,进而侵占单位财产是不恰当的。
依照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写出,也属于无效。
可以说,双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管先后,不能抵消、也不能混淆双方的责任,“桥归桥,路归路”,双方对各自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劳动者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途径解决。
李先生如果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加班的规定(不支付加班费用)为由,完全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除劳动合同,不但不必赔偿,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如果他依法行事,既不会亏,也不会有麻烦。但他来个以错对错,问题就复杂了。
这个争议的结果,李先生可能会补到加班工资,但也可能要赔偿单位损失等,很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劳动者要维权千万不可意气用事,而是要依法用事,才能有理有利。